邯郸市卫生局 (通知)
〔2014〕36号
邯郸市卫生局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厂矿企业(院校)医院、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又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李斌主任发表了重要讲话。为认真贯彻执行好“九不准”,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使“九不准”入心入脑
各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集中学习、编写手册、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把“九不准”要求迅速传达至每个医疗卫生机构、每名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的热潮,实现行业教育100%全覆盖。一是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将“九不准”编印成册,发放到每一名医务人员手中;开展一次以“九不准”为核心内容的培训;组织一次“九不准”知识测试。二是一个月内二级以上医院要组织开展一次以贯彻落实“九不准”为主要内容的警示教育活动。三是上半年每个设区市都要选树1-2个先进典型,组织开展一定声势的宣传活动,掀起宣传贯彻“九不准”活动的新高潮。通过这些活动,使全体医务人员明白“宽是害,严是爱”的道理,切实从思想上增强政治敏感性,行动上增强自觉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九不准”规定
按照“九不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量化标准,增强可操作性。一是制定完善医疗绩效评价与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和医疗单位综合目标考核指导意见;二是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物价格公开、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三是制定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和药品保管、供应有关制度;四是制定患者回访中心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和患者满意度评价机制;五是制定完善医德医风与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管理办法。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具体措施。要将贯彻落实“九不准”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与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行风建设有机结合,对照规定,逐项开展问题查找和梳理,对违背要求的要制定措施、逐项整改;着手优化和完善现有绩效考核方案,确保考核既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又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各单位纪检组织负责全程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到位。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监督“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明查暗访、定期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肃处理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诚信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医疗卫生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要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违反“九不准”的问题线索,抓紧核查,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和“一岗双责”,各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作为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严格遵守“九不准”,自觉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及直接领导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附件: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邯郸市卫生局
2014年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附件: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邯郸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