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职工考勤及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我院职工考勤考核及病事假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考核管理
1、各科室建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考勤考核小组,内设考勤员,依据院内相关管理规定,建立本科室考勤考核制度,上报人事科备案。
2、考核组组长负责按相关管理规定审核科室内部职工的休假审批及监督督导考勤申报。
3、考勤员负责真实准确核报每月排班表。
4、科室内部因考勤考核出现矛盾及纠纷时,由考勤考核小组征求职工意见,集体讨论后拿出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理意见,上报人事科备案。
二、病假管理
(一)病假休假管理
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
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
十年以下 |
十年以上 |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5年以下 |
5年 以上 |
5年以下 |
5-10年 |
10-15年 |
15-20年 |
20年以上 |
医疗期 月 数 |
3 |
6 |
6 |
9 |
12 |
18 |
24 |
2、累计医疗期病休对照表
自然月内(个) |
6 |
12 |
15 |
18 |
24 |
30 |
医疗期累计 (月) |
3 |
6 |
9 |
12 |
18 |
24 |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仍未上岗者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内工资规定
职工在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80%发给。
1、1个月内工资按天计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基础性绩效÷自然月天数×出勤天数
2、1-2月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2-4月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4-6月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5、6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
6、职工全年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作年限、不参加考核及不予晋升薪级工资。
三、事假管理
(一)事假审批及权限
1、职工因事休假,应以法定休假为先,无法定休假日的,可提交事假申请。事假申请应以短期为主,非必须事由的长期事假,科主任慎重审批。
2、事假3天以内,由科室领导审批;事假4-7天以内,经科室主任同意,由主管院长审批;事假8天及以上,经科室主任、主管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审批。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事假在一个月内按天计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自然月×出勤天数。
2、事假满一个月及以上的,停发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
3、职工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在十五天以下的,工资、奖金及一切津贴福利全部停发。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解除劳动关系。
4、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作年限、不参加考核及不予晋升薪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