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人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等级鉴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征求意见稿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分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职工伤情相吻合的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选聘的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